邛崃市羽毛球协会章程
(2020年7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并公示15天后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邛崃市羽毛球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我市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我市羽毛球体育活动,提高我市羽毛球运动的技术水平,广泛团结我市广大羽毛球爱好者,为推动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邛崃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邛崃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邛崃市南街9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团结全市羽毛球爱好者,推动我市羽毛球活动的开展,提高我市羽毛球技术水平;
(二)组织全市性的羽毛球活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三)组织全市及外地技术交流及交往;
(四)组织对外比赛,参加上一级以至全国性比赛活动;
(五)对我市羽毛球爱好者进行技术培训和裁判员培训。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为协会会员或者协会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生活,身体健康;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热爱羽毛球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个人信息资料;
(二)经协会工作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工作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比赛;
(四)对本会的工作可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本团体规定交纳会费;
(五) 为本团体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相关工作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四) 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奖惩;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无故缺席协会活动3次以上的,予以罢免;为协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会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推荐评选为终生名誉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具备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日常事务管理委员会工作会;
(二)检查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大会、理事大会、日常事务管理委员会工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日常事务管理委员会执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若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群团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团体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党组织任期届满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认真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支持配合在本团体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合法权益,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会议;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会员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宣传,指导会员中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党员人数2名,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本会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中共邛崃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机关委员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侯江在本会开展党的活动。
(二)本会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会议。党组织对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协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由协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查,并向理事会通报经费审查情况。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并公示15天后)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